税务研究 2000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开拓社会保障筹资的新渠道

作者: 朱青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一部分民政福利服务,其中社会救济和民政福利服务部分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支持,社会保险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但财政在社会保险计划入不敷出时有责任弥补其亏空。可见,国家财政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担保人”,只要社会保险计划出现资金困难,财政就要想办法拿钱。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不少企业在经营和财务上面临较大困难,职工下岗分流和生活保障问题日渐突出,企业拖欠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十分重视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提出了“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这就要求财政要有相应的资金来充分满足社会保障计划的需求。然而,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滑,国家预算内收入(不含债务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28.4%下降到目前的12%左右。在现有条件下财政应付日常开支已经力不从心,如果再拿出巨资搞社会保障恐怕不很现实。为缓解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突出矛盾,开拓社会保障筹资的新渠道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在开拓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渠道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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