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9期
工作研究
深化分税制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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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经过几年的运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提高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体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妥善地解决地方分权问题
主要体现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没有合理地划分税权。所谓合理地划分税权,包括划分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其中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是分税制中最高层次的问题。因为只有合理地划分税收立法权,才能正确处理统一领导和主要管理之间的关系,否则地方没有立法权仅有事权,也就没有完整的财权,更谈不上以其财力与中央分权的问题。1994 年分税制改革主要是按照中央集中财权财力的思路,在税权的划分上只涉及税款征收权和管理权,不涉及税收立法权,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这种分税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税制,因为分税制的真正含义是通过合理划分税权,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扩大理财领域,合理分享财源。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且各地资源和物产各不相同、各地拥有各自的税源优势的国度里,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既不利于地方发挥支柱税源的优势,也不利于地方开辟新的税源,更会拉大贫富地区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