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0期 来稿摘登

金融业缴纳营业税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作者: 李克毅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宣武分局 上一篇

金融业作为税源大户,其纳税行为对稳定财政收入,公平金融业之间的税负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当前我国金融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着金融衍生工具大量出现与现行税收政策不配套等诸多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国债利息收入需重新明确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视为投资收益免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原本含义是指企业从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购买国债,待国债到期时兑付并取得利息的行为。随着证券交易形式和内容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特别是证券公司从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在二级市场即交易市场未到期出售,以及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到期兑付。后两种情况在营业税条例及相关文件中未作详尽说明。从实际结果看,出售未到期国债具有买卖有价证券的性质,应属于经营范畴。而后一种情况不具有经营性质,属于投资范畴。对经营范畴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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