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1期 工作研究

“先征后退”是出口退税方式的最佳选择

作者: 钟雪明 单位:浙江省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出口退税方式的比较分析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调整,现行出口退税方式有“进项退税”、“免抵退税”和“先征后退”3种。理论界还提出了“免税收购”等方式。简要比较分析如下:

“进项退税”。理论上说的“进项退税法”是向出口单位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其退税额应是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直接出口权的工业企业为出口产品而购进的外购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应该说,标准的“进项退税法”可以比较到位地贯彻增值税税制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政策。但是现行适用于非生产性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和工贸企业)的“进项退税法”是依据进项金额按法定退税率计算退税额的。该方式的根本性缺点是当退税率低于产品适用税率时就会发生退税不彻底的问题。同时,在征管实践中也存在内外销划分不清、内销转外销和外销转内销时征退税管理复杂的问题。有些企业把外销运费、包装物等混入内销抵扣,一批购进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时征退税申报困难,“三票二单”申报退税资料复杂,成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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