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探讨最优税制结构选择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

作者: 韩丽华 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几年的实践看,我国税制建设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地方税制改革滞后,不仅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影响了国家税制改革目标的全面实现。

一、现行地方税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税制不彻底,地方税概念不明确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时,将营业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却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这部分收入划入中央固定收入);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这就使得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都具有共享性质。划分标准杂乱无序,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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