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函

1999年11月5日财税字〔1999〕279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你区《关于请示国务院协调解决广西因纳税地点变化减少航空营业税收入问题的请示》(桂政报〔1999〕72号,办2379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航空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目前航空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是根据在1994年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副款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主体是各航空公司,因此航空运输营业税应由航空公司在其所在地缴纳。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