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30日国税函〔1999〕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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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1999〕370号),要求解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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