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3期 新税收政策点评

税收扶持:西部开发战略的先导

槐石 上一篇 下一篇

  党中央、国务院刚刚吹响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号角,国家税务总局就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发布了国税发[1999]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以下简称172号文),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特殊意义。

  首先,此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制止当前我国利用外资下滑趋势,促进对外开放、鼓励开发中西部。1999年,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涉外税收政策配合整体税收政策的发展也表现颇多。如将对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沿海地区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予以退还增值税;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适用出口产品退税或免税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等。172号文也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制止利用外资下滑趋势、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内需,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政策举措酝酿出台的。该项优惠政策与此前各项涉外税收政策配合实施,无疑会对扭转全国的外经外贸形势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且,由于此项税收政策的实施地域范围仅限于中西部地区,还结合了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集中给予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这正好与国家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建设的战略意图相吻合,成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先导,其现实意义更非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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