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3期 业务之窗

严防偷逃增值税新花样

作者: 姜涛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段之一:非正常损失作幌子偷逃税款。

  现行法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购进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往常见的利用“非正常损失”偷税行为是指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或将“非正常损失”混在正常损失中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等。但下面这则案例却非这样。

  某工业企业财务资料记录待处理非正常损失68.3万元(其中原材料损失8.1万元,自制产成品损失60.2万元,该企业做如下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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