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3期 国外税收简介

新加坡的税务检查制度

作者: 徐志 上一篇 下一篇

  由于新加坡的税收征管形式主要采取申报制,即假定纳税人的各项申报是真实的,据以估税征收。因此,在日常征管中一般不搞例行检查,只有当纳税人被举报或估税官发现重大偷逃税嫌疑时,才进行立案检查。为此,新加坡税务署专设了一个“情报及侦察处”,负责税务检查工作,该处下设两个税务检查队,各有检查人员7至8人,每年约处理偷税案件30余起。

  一、税务检查的法律依据

  为使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新加坡税法对有关税务检查的条文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偷税的界定,税法列举了十几条详细的例证。如无账务记载、销毁账簿、隐瞒账簿、修改账簿、做两套账、隐瞒银行存款或自有财产、以假名或他人名义在银行开户或购买财产、隐瞒销售收入、虚报生产经营费用、银行存款超出所申报的纳税收入、将资本费用混入经营费用、做假发票,等等。通过这些条文,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对号入座,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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