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3期 八面来风

对个人所得税免税额问题的思考

作者: 张勇 白屹山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800元,较之1987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400元(六类地区)提高了1倍。这表明,随着经济增长,国民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费用的稳定增加,免税额与之对应的变动关系;也说明,制定免税额的目的,在于不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从1994年至今,改革使我国的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同时,原来由政府包揽的福利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公有住房制度和公费医疗  制度的改革,以及子女教育费用向个人转移等,使属于个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急剧增加;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比1994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这些重要的变化,客观上构成使免税额向上调整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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