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4期 法制经纬

听证之后的法律思考

作者: 周卫东 上一篇 下一篇

  1998年8月,胡某开办了一个个体砖瓦厂,迟迟不办税务登记,后虽经税务人员多次上门口头催促,仍一直拖着不办。在此期间,胡某除两次销售砖瓦需用发票而到税务机关临时开具发票时缴过两笔税款外,对其余大量的生产销售收入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直到1999年12月24日,某市国税局才将胡某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罚款35 00元,并依法向其送达了听证权告知书。胡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要求。某市国税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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