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4期 业务之窗

如何调整因多结转生产用料成本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

作者: 徐双泉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税务稽查人员常常遇到一个问题: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常多结转生产用料成本。对此,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将多结转的生产用料成本直接调增企业当期利润,让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合理。因为多结转的生产用料成本涉及三个项目,即: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这其中只有涉及产品销售成本的部分才影响应纳税所得,如果将多结转的生产用料成本全部调增当期利润,会造成虚增利润,进而虚增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保证纳税人财务成果记录的真实性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准确性,笔者认为,应根据多结转的生产用料成本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将其在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三者之间按一定比例分摊,以确定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步骤和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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