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4期 八面来风

会计人员应当对谁负责

作者: 邱元荣 上一篇 下一篇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如此反复强调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疑是突出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由此有一些人产生误解:既然会计责任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那么,会计人员只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即可。

  这种误解必须澄清。

  首先,从《会计法》修改前后的有关条款来看,新修订的《会计法》断然取消了“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法”,取消了“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中的“对本单位”四个字,这说明会计监督客体范围已超出本单位。再从新修正的《公司法》看,也没有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规定。所以,“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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