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2000年1月18日
上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 ]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