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财税字[2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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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1998〕税务法规公报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抄送:教育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