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6期 众口评说农业税

应取消农业税实物征收方式

作者: 浙江省象山县财政局 王海江 董旦 徐永辉 上一篇 下一篇

很长时期,农业税一直采取征收实物为主的办法,实物征收部分占农业税征收任务的90%以上。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定购,实行合同定购,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即保留农业税的粮食任务,不改变农业税以粮食为计算本位的特征,统一按粮食的国家定购价格折征代金,但对仍需征收粮食的地区,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仍可征实。目前,全国征实和折征代金约各占一半。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取消农业税实物征收制已势在必行。

一是适应国家粮棉收购政策调整的需要。80年代以来,粮棉几乎年年丰收。国家采取政策保护性收购,使粮棉储备和后备物资十分充足。但另一方面,由于品质和品种的原因,粮棉质量不能满足工业用料和人民群众口味的需要,造成国家库存大量增加,巨额补贴已使财政不堪重负。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棉花价格放开、粮食顺价销售等政策,提倡优质优价,鼓励农民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粮食、棉花的种植等逐步退出指令性计划。这就使得历年以来作为贯彻和保证国家粮棉收购政策而实施的农业税征实制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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