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6期 业务之窗

增值税对零售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影响及改进建议

作者: 左田芳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的商品零售企业一般都实行售价金额核算方法,这种方法集核算方法与管理责任于一体。“库存商品”按含税零售价记账;购入商品进价与含税售价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商品销售时按含税售价记账,销售商品成本按含税售价成本结转;计算出销项税后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价;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

零售企业这种按含税售价对商品进行“售价核算”的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为了减少结算的风险,销货方一般都以收到货款和开出按货款金额计算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销售的实现,购货方货票不能同行,有的还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录和货物本身不一致的现象。有的零售企业的进货已售出,但仍未支付进货款,因而,不能办理验收手续和反映购进,进销差价也难以确定,按国家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是商业零售价格价税合一,进销差价便包括进销差额和销项税额两部分,而实际上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增值税率)与进销差价(不含税销售价-不含税进货价)无关。由于库存商品按零售价即含税售价计价,而“商品进销差价”中差价与税收不分,造成企业商品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价值难以确定,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三是零售企业接受代销商品时,由于要待商品售出,开出代销商品清单后才能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税发票,在此之前,接受价是价税合一还是价税分离很难认定,致使商品进销差价难以确定,加上会计制度上对代销商品没有统一的账务处理规定,造成各企业之间账务处理各不相同。四是零售企业往往采取不正当削价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当削价后不合税售价低于原进价时,按不含税售价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会小于该商品的进项税额,该商品不足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由其他商品的销项税额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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