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8期 业务之窗

商业零售应价税分开、明码征税

作者: 陈秀美 上一篇 下一篇

商业零售与广大社会公众的经济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在消费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由于商业零售具有分散、零乱、多变的特点,导致了纳税工作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零申报或负申报逐年增加;其进货有发票,销货由于多是面对个人消费者,没有发票,税务机关从账目和票据上难以控制实际的销项数额,造成企业偷逃税。不少小规模纳税人也千方百计隐匿销售额,偷逃增值税。如果实行价税分开、明码征税,以实际营业额定税收,则可以从源头上消除偷逃税的条件。

实行价税分开、明码征税,经营者能通过自动记账收款机出具的凭证,公布自己的物价和税价,从而分清了经营增值部分中哪些是个人所得,哪些是上缴国家的税金,而消费者则可以根据购物凭证,直接看到自己支付的物款和税款。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纳税行为,一方面便于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可激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纳税的自豪感,提高整个社会纳税、护税的意识。实行价税分开、明码征税、也有利于改善征纳双方的关系。由于明码征税,纳税人不用跑关系、跑定额、跑减免税、跑缓缴税,而是可以把精力放在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上;税务部门也可正常地处理征纳双方的关系,克服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