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财税[2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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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化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化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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