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14日国税函[2000]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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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列入范围的请示》(沪地税一〔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本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抄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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