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0期 钟税官热线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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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钟税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在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款时,其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方法是否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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