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财税[2000]28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