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国税发[20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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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在该通知下发前,由于原有税收政策对计算机软件如何征税规定得不够明确,各地在对计算机软件如何征税的问题上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另有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收到文件较晚,能否推迟执行文件。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经研究,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只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补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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