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国税发[200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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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在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加和业务范围的扩展,各地在对其征收营业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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