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1期 法制经纬

三次税务处理决定为何屡被撤销?

作者: 袁少文 上一篇 下一篇

1986年7月,a县法院以偷税罪分别判处某个体商店纳税人古某及其子小古有期徒刑和拘役;a县税务局也据此向古氏父子作出了追缴偷税及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但古某对法院的判决一直不服,不断申诉。县、市(原地区)两级法院也数次重审。19中年,a县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宣告古氏父子无罪:古家小店系其妻月某个人经营,月某作为纳税义务人在经营中不主动申报营业额,有偷税行为,月应承担责任。a县法院还向县国税局函告了再审情况并建议县国税局退还古氏父子补缴的税款。

其后不久,县政府牵头召开对古某落实政策的协调会,明确要求县国税局退还原补征的税款和罚款。县国税局对此案十分重视,指派专人复查原审材料,并对照有关税收法规讨论研究,认为县法院的改判只是对纳税主体——纳税人的重新确定和纠正,并未对偷税事实、数额予以否定,原审材料关于偷税数额的计算是正确的,不存在多计和重复计算问题。为此,a县国税局于1998年底对古家小店作出第二次税务处理决定:向古某退还税款和罚款,对古妻月某予以补税和罚款(两者数额相等)。然而,古妻月某接此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又以没有证据、理由不足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市、县法院两次审理,市法院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既有补缴税款又有处罚内容,程序违法,且处罚未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力,故撤销县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为。为此,a县国税局于1999年9月重新作出了对月某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载明“税务行政处罚将另行下达”。而月某依然不服,向县国税局上一级机关市国税局提起复议。市国税局经过一个多月的审查、核实,作出了撤销a县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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