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8日 国税发 [2000] 147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电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电信企业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电信企业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电信企业是指经营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城市电话、农村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无线寻呼、互联网络和数据通信等业务的企业。

二、电信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应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