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2期 小资料

香港的税收管理

香港税务局的执法权力与义务

作者: 钟惠坡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执法权力

香港税务局的执法权力,一般说来是通过《税务条例》授权税务局长行使的,在具体执行中,税务局长通常授权有资格的税务人员(如评税主任等)去执行,也有的是直接赋予评税主任行使的权力。香港税务局除了评税、对欠税者加收附加费等最常行使的权力外,还有以下强制执行权力。

(一)追缴税款的权力

1.阻止欠税人离港

纳税人在没有缴清税款的情况下企图离港时,税务局可向地方法院签发证明书,列明该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请求法院通知有关部门阻止纳税人出境。地方法院的法官证实这一情况后,向人民入境事务处及警务处发出“阻止离境”的指示,以防该纳税人在未缴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离开香港(1993年前警务处甚至可以使用武力阻止纳税人出境,后因与人权法案有抵触,此条例作了温和修改)。纳税人未经税务局或法院许可私自离港属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或6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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