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0月13日 财税[20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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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试点地区有关农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政策的试点地区,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了退耕之前原常产水平,可从补助粮中先扣除农业税,再发给农民,以不减少当地政府收入来源。

二、退耕之前的原收益水平,按土地退耕前5年的常年产量计算。补助粮食标准(长江上游150 公斤,黄河中上游100公斤)达到常年产量的,按原农业税税额扣除农业税;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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