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5期 税收与法制

浅议《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抗税罪

彭爽 何小王 单位: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上一篇

抗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唯一的暴力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并且直接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惩治抗税犯罪行为,是涉税司法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二百零二条。)这一规定,仍有不尽完善之处,值得研究;在法律适用上,也有许多问题须加以明辨。

一、抗税罪的主体

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对于这一特殊主体的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二是负有代征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代征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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