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6期 工作研究

关税减让及其对策

作者: 寿绍松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金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所谓关税减让,是指wto缔约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的普通关税部分的份额。

关税减让,在过去44年关贸总协定发展史中,历经8届多边贸易谈判,自始至终是谈判的中心议题。wto继承了gatt宗旨,在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仍然是举世瞩目的主题。了解、掌握、运用有关方面的内容,对于即将“入世”的我国,对于我国各类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内资、合资或合作、独资企业)的运营及发展,都至关重要。

关税减让在实践中是通过“减让表”付诸实施的。关贸总协定“第二条减让表”作出了一环扣一环的严密规定,并为世贸组织协定所继承,兹笔录于下:第二条第1款(甲)规定:“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第1款(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第一部分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第1款(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①(①笔者注:即一般最惠国待遇。),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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