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6期
来稿摘登
农村税费改革后“人均负担”的提法欠妥
上一篇 下一篇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农民的负担有较大幅度下降。仍然以“人均负担”来衡量农民负担水平,既与改革的政策目标相悖,也容易误导基层工作,造成新的负担失衡。
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收只占农民税费负担的一小部分,约为18%左右,而大量的税费负担如“三提五统”,是按人地各半均摊的,且教育集资款全部是按农业人口平均摊派的。即使农村中不承包土地的农民,大都从事第二、第三产业,都有一定的收入来源,都有接受教育、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他们也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依照所在村的中等水平,负担“三提五统”等费用。可见,“三提五统”是名副其实的“人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