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7期 税收与法制

新《征管法》中的税收执法权浅议

作者: 晓平 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一、新《征管法》着重解决了几大执法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原《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具体包括:(1)需要加强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银行存款账户的控管,解决税源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漏征漏管问题和纳税人多头开户问题。(2)明确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遏制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势头。(3)会计电算化日益普及,需要逐步推行税控装置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4)税务机关的征收手段还不够完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较小,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税务行政协助方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常因协助不力而难以发挥立法当初所预期的效力。(5)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在理论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在实践中也受到了征纳双方越来越多的关注,需要吸收到新《征管法》中去。(6)着重解决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的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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