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9期 论坛

略论新《征管法》对民法代位权制度的移用

作者: 钱俊文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新《税收征管法》直接移用民法代位权制度,体现了税收这一特殊的债的关系的理念。本文认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要件,首先是纳税人应纳税款应当确定、无异议,且纳税期限届满;其次是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第三是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国家造成损害;第四是税务机关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传统税法理论认为,租税法律关系是依托国家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并作为权力优位主体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与人民之间形成的关系。而现代法治的理念则倾向于认为租税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第50条直接移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税法这种特殊的债的属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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