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期 税收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14日 国税函〔20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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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305号)收悉。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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