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2期 税收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o〕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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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接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法缴欠缴税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o1年3月底前将20o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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