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0日 财综 [2000] 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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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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