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15日 财税 [2000] 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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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对扶贫、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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