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 国税发〔2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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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