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同为虚报亏损,处理结果为何不同”等解答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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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虚报亏损,处理结果为何不同

钟税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规定,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后,应按规定调整补税。对虚报亏损情节较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规定,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的,可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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