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8日 财税 [2001] 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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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红十字会:

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 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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