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 国税发〔2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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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住房制度 改革的精神,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等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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