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3日 国税函〔200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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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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