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财税 [2001] 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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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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