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 国税函 [2001] 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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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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