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0期 法制经纬

这项处罚该不该撤销

作者: 王振宁 上一篇 下一篇

v县百花服务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1999年9月由县工商局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文化娱乐业,兼营对外销售商品。

1999年11月l2日,v县国税局城关分局在清理漏户中,发现该户有属于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经营行为,服务部一直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检查后,分局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对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申报并补办税务登记,该户未予理睬。11月15日,分局在没有取得有关核税款依据的情况下,核定该户1999年9~11月应纳增值税6000元,当日向该户直接下达《应纳税款核定书》,同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其违反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及偷税行为分别处以2000元、1000元和6000元的罚款。11月20日,服务部缴清6000元税款后,向分局递交了书面复议申请,分局告知其应向县国税局申请复议,并退还了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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