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8月7日 财税 [2001] 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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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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