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1期 税法解析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

作者: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时效是指某一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之后,依法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并非税务行政处罚所特有。不同法律部门在时效的种类上存在差异,如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法上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行政处罚时效则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追究。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作出后,如经过一定期间仍未执行,则可免予执行。

对于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缺乏普遍、统一的规定,只有个别单行法律、法规中对追究时效有所涉及。行政处罚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效率的提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长期以来,各界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全面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二是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只建立追究时效,执行时效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暂不设立。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基本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又有所不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方面规定了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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