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 银发 [2001] 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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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规定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更改有关会计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一)将原“1291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名称更改为“1291呆账准备”。信用社按照原来规定,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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