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2期
钟税官信箱
整体资产转让与资产收购有何不同等五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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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股权投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请问,资产收购作为企业改组的一种形式,与整体资产转让有何不同?